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書(含聘任合同,相同)時,理應將操作環節中有可能造成的職業病危害以及不良影響,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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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書(含聘任合同,相同)時,理應將操作環節中有可能造成的職業病危害以及不良影響,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工資待遇等屬實告之員工,并在勞動合同書中注明,不可瞞報還是蒙騙。員工在已簽訂勞動合同書期內因崗位或是工作職責變動,從業與所簽訂勞動合同書中未告之的存有職業病危害的選擇題時,用人公司理應按照前述要求,向員工執行屬實告之的責任,并商議變動原勞動合同書有關條文。用人公司違背前兩述要求的,員工有權利回絕從業存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用人公司不可因而消除或是停止與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成都社保代理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要求,對從業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的員工,用人單位理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的要求機構入崗前,在職期內和退休時的崗位...
張某與某公司于2007年8月1日簽署歷時2年的勞動合同書,限期至2009年7月31日止,合同書中承諾張某出任營銷部銷售員職位工作中。2009年4月,該企業以張某違背企業考勤管理制度為...